高速公路是为国家级重要基础建设工程,为达到良好的维持保护效果,立法院日前三读通过《公路法》修订,若是擅自使用、破坏国道或桥梁等,将开罚6万至30万元,而高公局也在8日公告修订裁量基准,表示初犯罚款从6万提高到9万元,另违规累犯或导致交通中断、致人死伤,则重罚30万元。
立法院日前三读通过《公路法》,条文中明定擅自使用、破坏公路用地或损毁公路设施者,与擅自驾驶车辆通行于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致公路路基、路面、桥梁或其他公路设施遭受损坏者,经书面限期令回復原状未履行者,将处以新台币6万至30万元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配合《公路法》修订,高公局近日也新修正裁量基准规定,其中擅自使用、破坏公路用地或损坏公路设施者,若为初次违规,罚锾金额由6万元提高至9万元;亦增订3种严重违规态样,如累犯、违规情节重大肇致人员伤亡者、致使交通中断或影响行车安全者,每次裁罚30万元,得按次处罚,而累犯违规次数累积期间由2年改为3年。
对此,高公局透露,裁定基准表修正规定核定完成后,于12月8日正式发布,依规定于同日刊登在行政院公报,而上述之加重罚则及增订重罚态样也即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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