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县黄姓男子骑乘大型重机,因不满后方车辆鸣按喇叭,竟在车道中骤然停车,警方接获检举予以告发,黄男向台中区监理所申诉,遭裁处1万8000元并记违规3点,黄男主张后方车辆突然按喇叭,导致吓一跳停车察看,此乃面对可能紧急状态之人类本能反应,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原处分,法官认黄男上诉无理由予以驳回。
根据裁决书指出,去年(2023)4月间,黄姓男子骑乘大型重机,行经台中市大里区爽文路口时,在车道中暂停违规行为,被后方汽车驾驶人以行车记录器摄录,径向辖区雾峰分局大里分驻所检举,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举发,黄男收到通知单向监理单位提出申诉,仍遭裁处18000元、记违规3点,并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
黄男不服裁决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红灯转绿灯仅一秒之际,后方车辆(即检举人)突然鸣按喇叭示警,致其吓一跳,以为后方有什么突发状况必须紧急停车确认状况,此乃人类本能面对可能紧急状态,确认有无风险之本能反应,非无故骤然停车,请求撤销原处分。
法官认为,黄男所称因后方车辆鸣按喇叭,而紧急停车并确认状况,纵然属实,仍非属车辆于行驶中遇重大危险性或急迫性突发状况,难谓此为车辆在行驶途中骤然减速、煞车或于车道中暂停之正当理由,黄男指摘原判决违背法令,求予废弃,为无理由,应予驳回,本判决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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