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1名王姓男子,驾驶自小货车违停红线遭民眾检举,警方查证属实后开罚900元,王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返还已缴纳罚款,一审法官认,警方举发时间在民眾检举新制上路后,因此援用新制判决撤销原处分,二审法官则以王男违停时间及检举时间均在新制前,判决败诉,需缴纳一审及上诉审1050元诉讼费用,王男提起再审,却因未缴纳诉讼费用,台中高行院判王男之诉不合法,裁定驳回。
彰化地院判决指出,王姓男子在2022年3月29日上午8点多,将自用小货车停放在台中市西屯区禁止临时停车处所(红线),经民眾拍照后于4月3日向辖区第六分局提出检举,警方查证属实,于5月2日制单径行举发,王男主张因车辆分电盘故障,仅停放红线一下即发动驶离,却遭民眾检举为警开单,要求撤销原处分并返还已缴纳罚锾900元。
一审法官认,《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条之1于2022年4月30日修正施行后,限缩民眾检举范畴,本件举发机关于111年5月2日径行举发原告红线违停行为,非属举发新制的违规行为类型,王男请求撤销原处分及返还已缴纳罚锾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台中交通事件裁决处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法官经审查,王男违规时间及民中提供检举照片进行检举时间,均在处罚条例2022年4月30日修正施行前,原处分依处罚条例第56条第1项第1款裁处王男罚锾900元,并无违误,驳回王男一审之诉,一审诉讼费用300元及上诉审诉讼费用750元,均由王男负担。
王男提起再审,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认,依《行政诉讼法》第237条之5第1项第4款规定缴纳裁判费,此为必须具备之程式,王男如未缴纳,其所提再审之诉即非合法,裁定驳回,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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