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县一名杨姓男子是联结车驾驶,但驾照已经被吊销,2022年7月1日凌晨3时许,他无照驾驶营业半联结车,从桃园载运土方至云林县后,同日上午8时许返回桃园,上午9时许行驶台61线快速道路,途经苗栗县通霄镇台61线北上122公里匝道口前,疏未注意车前状况,且因服用毒品后操控车辆能力已受影响,衝撞工程车,导致2名工人全身重创伤重惨死。
法院审理,杨男坦承无照驾驶以及未注意车前状况,才会导致2名工人被撞伤重不治死,但否认有有在警方採尿前96小时内,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也否认有因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驾驶致人于死的犯行。
杨男辩称,我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的日期,是在2022年6月25、26日这两天休假时,我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的时间,已超过採尿前96小时,当时我开车准备下通霄匝道口时,因为想抽菸才会低头找打火机,没注意前方是转弯处,所以才撞上2名工人,车祸发生和施用毒品没有关系。
法官检视採尿检验报告,警方採集杨男尿液后,经送中山医学大学附设医院检验科药物检测中心以免疫学分析法-EIA初步检验后,再依气相层析质谱分析法-GC/MS确认检验,结果确呈安非他命阳性(检出浓度为3,213ng/mL)、甲基安非他命阳性反应(检出浓度为18,774ng/mL)。
法官认定,杨男确有在2022年7月1日下午5时18分,警方採尿时间回溯96小时内(不含车祸发生时起至採尿时止之期间),施用第二级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法官审酌,杨男明知施用第二级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后,因该毒品药性作用下,会使其驾车之操控力及反应能力均降低,不能安全驾车行为所衍生之高度潜在危险性,竟仍无照驾驶营业半联结车上路,罔顾公眾安全,最终酿成重大交通死亡事故,造成2位被害人死亡。
法官日前依法判决,杨男犯施用第二级毒品罪,累犯,处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罚金。又犯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致人于死罪,累犯,处有期徒刑6年。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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