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曾姓男子担任Uber司机,2021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搭载一名印尼籍女大生(A女),曾男见女大生独自1人上车后,发现她是外籍人士,在车上就主动与A女攀谈,还问A女有没有上山看过夜景,A女拒绝后,曾男仍继续询问:「可以陪我一下吗?」、「陪我一下,我等一下会把你送到你学校,只有大概5分钟时间」。

A女因担心如果再拒绝曾男,将没人送她到学校,因此只好勉强答应,曾男随即将其手机Uber平台上的行程按压结束,随即载A女到一处偏僻的山顶,现场非常昏暗、无灯光也无人无车,曾男将车停放在路边后,要求A女下车一起观赏夜景。

此时曾男就拥抱A女,因为当下孤立无援,担心遭到杀害,也为了下车看看有无可以跑走路径,A女便假意同意后下车,当2人站在车旁时,曾男再度拥抱A女,因为该处非常昏暗,A女身为外国人又对路况不熟悉,A女最后只能再度上车。

曾男要求A女坐副驾驶座,因为担心自身安危只好配合,没想到,才一上车就被强吻,曾男还强行跨坐到A女身上,将座椅往后打平后,予以指侵,A女奋力用手推及用脚踢不断抵抗。

曾男得逞后还不罢手,将A女抱起摔到后座,曾男也往后座移动,脱下自己的裤子打手枪,还把手伸进A女上衣内抚摸左边胸部,A女崩溃大喊:「不要了,我要回去了」,曾男这才住手,开车将A女送回学校,A女下车后,随即告知男友事蹟被侵犯的事情,男友便立刻报警提告。

高院审理,曾男辩称,那天A女一开始是坐在后座,是她约我去山上看夜景,我有询问并告知她,如果要去看夜景要把行程按掉,是她确定要去我才载她去,后来她要跟我借2千元,我跟她说我没有钱,后来在夜景区要迴转下山时,她有拉我的手去碰她的私密处,然后对我说碰到了要给她2千元。

曾男还说,当时她坐在副驾驶座,然后在开下山路程时,她就抢我钱包,等我解开安全带,转身要拿回我钱包的时候,她自己把椅子打倒,脚踩在椅子上,然后往后蹬爬到后座,我跟着她爬过去,看到她肚子跟胸部中间有凸出物,我觉得是我的钱包,就伸手从她裙子下面,由下往上要拿我的钱包,后来将钱包拿回来后,我请她坐回前座载她学校。

A女则表示,案情发生之后,我们二人都有回到前座,因为我尽量看起来乖乖的配合,本身没有想到要通报这件事,因为怕麻烦,我当天要考试,去通报的是我男友。司机对我做出性侵的行为,我都不同意,当时的心里感觉很恐慌,只想回学校学,也会觉得噁心。我回家之后有刷牙、洗脸、冲澡、换衣服、换内裤,因为我觉得很噁心。

法官检视 A女的医验报告,医师採集取得A女右耳的检体,与警方所採取的曾男唾液,经送刑事警察局鑑定,2项检体的男性染色体DNA-STR型别,与曾男相符。

一审法官审酌,曾男为满足己身一时欲念,藉偶然机会搭载A女后,施以强暴手段,强制性交行得逞,导致A女身心受创,曾男藉驾驶供公眾或不特定人运的交通工具,做出性侵犯行,对社会之危害性甚鉅;且强暴方式犯罪。

法官考量,曾男犯后否认犯行,迄今未能与A女达成和解及赔偿其损害,曾男未有因悔悟,而力谋恢復原状或赔偿损害之举;曾男犯下利用驾驶供不特定人运输之交通工具之机会犯强制性交罪,处刑7年6月。高院法官日前依法宣判,驳回曾男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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