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县杨姓男子,前年底在彰美路以破百时速行驶,撞上骑电动自行车的王姓男子,致王男头骨破裂,经送医抢救不治,彰化地院依过失致死判刑6月,检方不服上诉,二审法官认为,杨男肇事后停留现场,符合自首要件得减轻其刑,但造成被害家属所生所害至深,且仅赔偿被害家属8万元,改判有期徒刑8月,可上诉。
彰化地院判决指出,2022年12月14日上午6点多,杨姓男子驾驶自小客,沿河美路彰美路3段与嘉铁路口,未注意车前状况,且以时速110公里严重超速,撞上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姓男子,造成王男头骨破裂、全身多发创伤粉碎性骨折,送医抢救不治死亡,法官依过失致死判处杨男6月徒刑。
检方不服上诉,台中高分院根据彰化县区车辆事故鑑定委员会鑑定结果,认杨男夜晚严重超速行驶,且行至管制号志交叉路口未注意车前状况,为肇事主因,王男驾驶电动自行车夜间尾灯不亮影响行车安全,且不当侵入内侧车道妨害车辆行驶,为肇事次因。
法官审酌杨男于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被害人死亡,迫使被害人家属面临突失至亲之无限悲痛,所生之损害至深且鉅,且迄仅赔偿被害人家属8万元,原审仅判处杨男有期徒刑六月,自属过轻失衡,检察官据此上诉为有理由,二审撤销改判,量处杨男有期徒刑8月示惩,不服判决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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