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1名30多岁电梯维修工,仅图一己性欲满足,竟对就读国中的外甥女(甲女)指侵,台中地院依《妨害性自主》判处5年徒刑,男子上诉指「没交过女友」求判缓刑,二审法官审酌男子经鑑定智力偏低,外甥女基于亲情及家中有癌症长辈需要舅舅照顾,选择原谅并请求减轻其刑,因此原判决部分撤销,改判4年2月徒刑。
一审判决指出,该名电梯维修工,不顾自己是甲女舅舅的身分,对幼女伸出魔爪,其动机十分卑劣,使用有形的暴力压制幼女反抗,对于一位年幼的国中生而言,这样的侵犯强度会造成心理阴影,影响其日后与男性正常交往,判他3罪4年徒刑、1罪3年6月徒刑,定应执行有期徒刑5年。
男子上诉指称,「我承认犯罪,量刑太重」、「我没有交过女朋友,我的工作环境没有女性」、「我没有读完国中,读书没有人教、我连字都不会写,小学作文都没有写,看字都有问题,出社会才慢慢学会看字的」、「我170公分,90公斤,我没有在运动,下班就躲在房间」、「我知道错了,请求缓刑的机会。」
二审法官认为,虽然甲女及母亲基于亲情,家中还有一位癌症长辈需要照顾,种种感情因素,选择原谅被告的过错,但「取得被害人原谅」仅是从轻量刑的因素,但不足以构成改变法定刑度的因素。
法官审酌,被告仅为图一己性欲之满足,悖逆伦常对甲女强制性交,恶性非轻,斟酌被告智力较低,有刑法第19条第2项减刑因素,且被告系以手指侵入之手段,于上诉二审后已採认罪答辩,且被告已与甲女及家属达成调解,参以被告过去并无前科,素行尚可,因此撤销原判决,改判4罪应执行有期徒刑4年2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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