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6岁洪姓女子,去年3月间从自己的帐户中分次领出400元及2400元,却向警方谎称被盗领2400元,台北地检署依法将她起诉。台北地院依未指定犯人诬告罪判处拘役30日,得易科罚金。可上诉。
判决指出,洪姓女子明知自己台新商银帐号的金融卡并没在去年3月13日遭他人取走至 ATM提领400元及2400元,竟于同年月下午12时27分许,以该台新帐户金融卡遭人取走盗领2400元为由,至中正第二分局厦门街派出所报案,请求警察机关究办未经指定之犯人,而诬告他人涉犯诈欺罪嫌。
之后,经警调阅台新帐户金融卡于同年月下午3时1分许,经人在自动柜员机提领的监视器录影画面,发现是洪女本人提领。检察官依法将她起诉并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法院表示,洪女无端向司法警察谎称其提款卡遭人取走并盗领存款,除使他人有受刑事追诉的危险,且有害于司法侦查权的行使及发动,浪费司法及警政资源,所为不该,惟念其坦承犯行,因此依法审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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