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姓女子的父母在1984年协议离婚,但在此之前她完全没见过母亲,有记忆以来,全由祖母及父亲扶养照顾到成年,无论毕业典礼、结婚等人生重要阶段,母亲从未参加,离婚后双方更是数十年来没联繫,母女亲情已不存在,直到社会局社工找她,这才有了母亲的消息,因而向法院诉请免除或减轻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法官认,郑女父母在1984年1月27日离婚,离婚时约定未成年的她权利义务之行使及负担,均由父亲单独任之。母亲因罹患重度精神疾病,目前入住康復之家,且在法院调查时到庭,虽意识清醒但无法针对问题回答,甚至称她的名字为:「萧XX」。
法官调阅郑女母亲名下财产及税务资料,仅有1辆1991年出厂的老旧汽车,此外并无其他财产。2022年也无所得,勘认有不能维持生活之情事,而有受扶养之必要;郑女已成年,依民法第1114条第1款及第1117条规定,郑女负扶养之义务。
法官考量,郑女的婶婆到庭作证指称,只有在生小孩的时候看过郑母一次。郑女出生后就跟阿嬷、爸爸同住,郑女母亲则是没有,郑女住到出嫁搬离,但郑母却无到场参加婚礼。
法官审酌,郑母在她成年之前,负有保护教养及扶养义务,但从出生后就没有尽照顾之责,均由郑父及祖母抚育,父母离婚当时郑女仍年幼,纵然未担任监护人或亲权人),也至少要探望或按期给付扶养费,藉以维繫亲情。
郑母长期缺席使得她难以感受具体之关怀、照顾,双方纵然血缘上是至亲,但少有互动,早已形同陌路。日前依法判决,免除郑女之扶养义务,于法尚无不合,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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