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岁张姓男子在大概3岁时,就与爷爷及伯父同住,但父亲常经常没回家,也几乎都不在身边,生活及3餐均靠同住家人照顾,国小放学后也都是由邻居帮忙照看,高中毕业后就自食其力,从小到现在将近40年,也都没有叶姓母亲音讯,也未曾探望他,因而向院诉请免除对母亲的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张男主张,父母亲在他10岁时登记离婚,但在他10歳前还年幼时期,正需要母爱呵护关怀时,却未对他的生活状况,以及成长过程加以闻问,甚至不曾探望联繫,对于母亲跟根本毫无印象,如同陌生人。长大后从年幼时同住堂姊口中得知,母亲不曾探望更失去联络,对他不加闻问,形同恶意弃养。
叶女则辩称,儿子说她都没有扶养是骗人的,儿子还小的时候,他父亲就没有和她在一起,出生后都没有人在扶养,也不是她说没有扶养,是没有扶养儿子到长大,曾与儿子同住,但不知道同住到他几岁。
法官考量,叶女现年73岁,2022年度所得及名下财产总额均为0元,自2021年起每月领有低收户老人生活金7759元,以及劳保老年年金每月1627元,足认叶女已无法以现有财产维持生活,张男应对其负扶养义务。
张男的堂姊则证称,她大张男约2岁,小时候同住三合院,从她有记忆开始,大概4、5岁时,张男就是跟他们一起住,他爸爸把他抛弃,也没有看过他妈妈,张男是由她的妈妈扶养,在好几年后,当时她已念国中,他爸爸又突然回来把他带走。
后来张男过年会偶尔回来,知道他的处境很可怜,而且还居无定所,只知道他被丢来丢去,也曾经去姑姑家住过,他爸爸长期酗酒,会来找他,都只是想跟他要钱。
法官审酌,叶女在张男年幼时开始,就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而且情节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免除张男对叶女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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