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一名男子从2018年起对就读国小五年级的女儿抚摸胸部及私处,并强迫女儿替他口交,最高法院念及他坦认犯行之犯后态度依强制猥亵罪共18罪各判刑7月,及强制性交罪92罪各判刑3年2月,定其应执行有期徒刑12年8月,全案定谳。
男子在2018年、2019年11、12月间某日晚间6时许,在桃园市杨梅区之住处,以徒手抚摸就读国小的女儿胸部,2019年9月至20019年12月底某日晚间6时至7时许,以每周1次之频率,在上址住处,徒手抚摸女儿私处外部,对猥亵行为,共17次。
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底某日晚间6时至7时许,他以每周1次之频率,在住处先徒手抚摸女儿私处外部或胸部,再要求女儿以嘴巴为其口交共92次。
一审及二审斥责他罔顾人伦纲纪,为逞一己私欲而对被害人为性交、猥亵之举,对A女之身心造成无可磨灭之伤害,恐损及日后对正确两性关系及家庭观念之认知与观感,所生危害甚鉅。
歷审念及他坦认犯行之犯后态度,分别量处有期徒刑7月(共18罪)、3年2月(共92罪),定其应执行有期徒刑12年8月,他不服提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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