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名63岁李姓男子,在某社区担任保全,去年8月下午他竟在值勤时对女同事环抱袭胸,因此被告上法院,士林地检审理后依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罚金,因他已20万与被害人和解,获判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

判决指出,李男与甲女是同事,李男于民国112年8月9日14时11分许,在社区大厅柜台值勤时,违反甲女之意愿,强行以双手将甲女头部抱住,作势亲吻,惟经甲女拒绝后,李男始返回值勤座位,惟随即再走向甲女,强行以双手环抱甲女之身体,以此方式碰触甲女胸部约3至5秒,而对甲女强制猥亵得逞,事后甲女向警方提告。

法官审酌,被告对甲女为强制猥亵犯行,显未尊重他人之性自主决定权,造成甲 心理上之阴影及创伤,应予非难;惟念及被告审理时坦承犯行,并与甲女以20万元达成和解,已依约给付第1期金额4万元,堪认其犯后确有试图弥补所生危害,尚有悔意。再考量被告犯罪动机、目的、手段,依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罚金,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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