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1名许姓男子参加职训,期间与女学员A女相约便利超商喝酒聊天,过程中对A女拍打手臂、搭肩、双手捧脸、抚摸头髮、触摸背部及腿部,事后又在车上强吻A女;A女事后提告性骚扰,并要求精神赔偿10万元,法院判许男要赔4万元。可上诉。
A女主张,两造一起进行职业训练,于111年10月4日22时许,相约前往便利商店饮酒聊天,被告于23时至5日0时40分许,多次以拍打手臂、搭肩、双手捧脸、抚摸头髮、触摸背部及腿部等方式碰触原告,原告虽有不悦并曾口头制止,然碍于情面并未当场离去。
后来因为职训宿舍关门,两人就在许男车上休息。然许男于上车后想亲吻A女,A女以衣物遮盖脸部拒绝,许男仍将A女衣物拉开,双手紧抓A女手腕后亲吻A女1次,A女因不胜酒力无力反抗,随后在车上睡着。
A女因许男的行为而心情低落、厌恶、焦虑及紧张,并有失眠、做恶梦及胸闷等症状,而需至诊所就诊。且A女因本事件而心理受创,无法信任他人,仅能进行短期工作。因此要求非财产上之损害10万元。
许男辩称,其在便利商店内与原告互动都是非常自然,如原告有不适随时可以离去;且其没有在车上亲吻原告。原告仅有单一次就医,无法证明心理受影响程度,且未能找到正职工作应与个人能力及就业市场有关等语。
法官检视影像发现,被告碰触原告之部位,堪认已与性有关,而踰越一般朋友往来之程度。
且检视双方LINE对话,「你不是问我,还记得多少喝酒那时的事吗?我昨天一整天都不太舒服......过了一天了你都没有什么话要跟我说?」、「再没有讲清楚之前我们还是先不要见面好了」、「没有讲清楚前,我不会再麻烦你任何事也不会搭你的车。」足见被告行为已违反原告之意愿。
法院审酌,原告因被告就系争事实一之性骚扰行为,于精神上可能承受之无形痛苦、两造之所得等一切情状,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10万元精神慰抚金,尚属过高,应予核减为4万元,方属公允。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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