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小萱(化名)1996年3月与丈夫阿国(化名)离婚,日前因为已经无工作能力,加上财产也不足以维持生活开销,便向法院声请,要求儿子阿国(化名)依法负起扶养之义务,并按月给付扶养费新台币5000元,直到她死亡之日为止。

法院审理,阿国指控,自小到大均未看过母亲,也未曾关心或探视过他,对母亲根本完全没有印象。直到母亲提出本件声请,在法院调解庭时才第一次见到母亲,在此之前完全没有联络,母亲未曾善尽应扶养他的义务。

法官考量,小萱主张不能维持生活部分,经法院调阅税务财产所得资料,显示小萱2021及2022年所得总额均为0元,名下有房屋及土地4笔,财产总额为30万6297元。

而且,小萱2023年1月至11月,领有身心障碍者生活补助费5065元及加发生活补助250元,2023年12月领有低收加身心障碍者生活补助费8836元及低收加发生活补助750元。法官认,以小萱之资力,显不足以因应、维持其平均余命之生活费用。

小萱则是坦承,自阿国出生后,就未曾关心或探视过,没有尽到扶养的责任,从阿国5个月大时就没有住一起,「跟儿子要钱应该是不公平的」。

法官审酌,小萱未提出证据证明,她有正当理由未扶养儿子。实质上,阿国是由父亲及祖母等亲属扶养照顾到成年,小萱不曾关怀探视阿国的生活状况,对阿国毫无关心闻问、形同陌路,无故就未负起扶养义务,且情节实属重大。

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请求阿国给付扶养费用,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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