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从事建筑临时工的黄姓男子,因不满给予廖姓男街友生活费,他却拿去买酒,黄男酒过三巡气愤持米酒瓶敲击廖男头部,并用脚猛力踩踏其头部,导致廖男颅内出血送医不治,一审法官依杀人罪判处15年徒刑,黄男否认有杀人犯意上诉,二审合议庭不予採信,3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仍可上诉三审。
一审判决指出,黄男与被害人廖某原属旧识,2022年11月5日上午9时许,两人在台中市东区富台东街饮酒聊天,黄男因不满廖某所购买酒類品项而发怒,持米酒瓶用力敲击廖某头部,接着用脚猛力踩踏、踹踢其头部數次,黄男不顾廖某举手阻挡,继续徒手猛力殴打其头部數次,见廖某血流不止、倒卧在地,仍继续徒手使劲殴打其头部,致廖某因头部外伤导致颅内出血、脑挫伤程度严重而不治死亡,依杀人罪判黄男15年有期徒刑。
黄男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拿钱给廖当生活费,他竟拿去买酒,因而产生教训之意,应仅成立伤害致死罪,另就廖男伤势,难认其手段猛力凶残,且行为时精神状态确实有因长期饮酒及年龄老化,导致认知功能减损,没办法思考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伤害的严重性。
二审合议庭审理,黄男接续以手猛力殴打、以脚狠踩、踢、踹被害人头部致命部位,且未曾救助或做任何足以挽回被害人之行动,可见其主观上并非仅基于伤害之意思,其辩称并非手段猛力凶残,显不可採。
合议庭认为,黄男在建筑工地从事零工赚取生活费,应尚未达智能障碍及失能之程度,其行为时虽有饮酒,然而意识状态清楚,并未因饮酒导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控制行为能力丧失或显着降低,原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符合罪刑相当、比例原则,黄男上诉意指均无理由,应予驳回。仍可上诉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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