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义消陈韵宣考上女消防员后,受训时被要求到医院体格复检,复检后她身高为158.9公分,未及160公分,遭废止受训资格,她提行政诉讼败诉确定后,声请释宪,宪法法庭判决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一般警察人员考试规则第8条第1款规定,「本考试体格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体格检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部分违宪。陈女的确定判决违宪,废弃并发回最高行政法院。
宪法法庭认为,适用于消防警察人员类别之范围内,其所设之身高标准,排除女性应考人之群体比例明显高于男性,使女性应考试服公职权受不利之差别待遇,与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之意旨不符,自本判决宣示之日起,至迟于届满1年时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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