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姓男子是2名孩子(A、B)的生父,因为年事已高,无谋生能力,导致生活困难,丁男不满孩子们多年未尽扶养义务,因此向法院诉请,依2023年台中市最低生活费15472元为标准,扣除他自行负担部分生活支出后,向孩子们各请求按月给付5000元扶养费,直到他生命终止之日为止。

法院审理,孩子A表示,他是父亲与第一任妻子所生的孩子,没有印象有被父亲扶养过,他从小只有妈妈、外婆、外公扶养与陪伴长大,而且目前他也没有固定的工作,无法给予妈妈生活费,更何况是给父亲。孩子B则表示,他是父亲第二任妻子所生,父亲在他还是婴儿时期就弃养,属情节重大的免除扶养义务事由。

法官考量,丁男已年逾61岁,且依据税务财产所得资料,丁男名下无财产,2020年至2020年给付总额为81724元、94040元、130000元,经核定为低收入户,丁男确有不能以自己财产维持生活之情。

孩子A的生母到庭证称,他们结婚后、离婚前,丁男都没有赚钱供家里生活,更没有扶养过孩子,他们虽然合开印章店,但小孩出生的时候,丁男就几乎不在家了,都是她独自照顾小孩,在婚姻期间曾跟丁男要生活费,但丁男就说他没钱,而且离婚后迄今未曾探视或扶养过孩子。

孩子B的生母则表示,她与丁男生下孩子后到其成年,丁男没有给过扶养费,从出生到3岁都是阿公阿嬷在带的,他们都没有拿扶养费给长辈,等到他们离婚后,丁男也没有给付扶养费,他在外面欠了很多钱,没有办法照顾孩子,生活费都是她在负担。

法官日前判决,丁男请求孩子们给付扶养费,依民法第1118条之1第2项、第1项第1、2款规定,免除孩子们对丁男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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