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小萱与男子阿国(均化名)是情侣,某天小萱使用阿国手机时,却发现有22张女性的裸露照片,仔细一看女主角竟然是自己,经过质问后,阿国坦承是趁她熟睡而不知情的时候,拿手机拍摄她裸露下体、胸部等画面,小萱因此愤而报警提告。
法院审理,阿国对于犯行坦承不讳。法官考量,阿国趁小萱熟睡时,拍摄她的性影像照片共22张,所为固属不该,但相较于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3项所列以强暴、胁迫、药剂、诈术、催眠术等其他违反意愿之方法,阿国手段尚属平和。
法官认,阿国犯罪后已坦承犯行、有悔意,并未逃避应负的司法责任,并积极设法弥补己过,约定并已给付小萱5万元达成和解,所拍摄的性影像也当场删除,拍摄使用的行动电话也已销毁,因此依刑法第59条规定,酌量减轻其刑。
法官审酌,阿国并无犯罪前科纪录,素行尚称良好,但他明知小萱于案发时未满18岁,心智未臻成熟,竟为一己之私欲,趁其熟睡拍摄性影像照片,侵害个人隐私,严重影响身心健康及人格发展,所为实属不该。
日前依法判决, 阿国犯以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摄性影像罪,处有期徒刑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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