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于今天三读通过《土地法》第14条修正案,内政部表示,这次修法主要为放宽公营事业机构及行政法人如有经营或使用需要,可以取得公有古蹟土地,以解决古蹟建物与其坐落土地产权不一等问题,并将有助于古蹟资产的保存与维护。
内政部说明,依现行《土地法》第14条规定,古蹟坐落的公有土地不得移转为私有,考量目前有部分古蹟的建筑属公营事业机构或行政法人所有,但其坐落的土地却属于公有,以致衍生产权不一及古蹟管理维护复杂化等问题。
基于公营事业机构及行政法人肩负有推动政府政策的责任,且为利古蹟资产的保存与维护,内政部指出,此次修法放宽其可因经营或使用需要而取得公有古蹟土地。
此外,为落实对于古蹟资产的保护,这次修法也配合增订中央文化主管机关的审认机制,以确保古蹟土地移转予公营事业机构及行政法人能有助于古蹟的保存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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