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化名)遭孩子指控,2000年就读国小时,父母亲就离婚,此后,他就与母亲共同生活,国中毕业就未升学,自行打工维生,不料,18岁时因车祸导致「双眼视神经萎缩」,2009年因视力萎缩日益严重,导致无法工作,仅靠每月5400元身心障碍补助维生。不满阿国未尽人父之责,因此诉请免除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阿国表示,同意孩子免除对他的扶养义务。法官考量,阿国的孩子提出医院诊断证明书、身心障碍证明、身心障碍生活补助证明书等当证据,且经法院调阅双方劳保局被保险人投保资料、税务财产所得明细表等,县市阿国有受扶养之必要,但阿国的孩子并无资力尽扶养义务。
阿国的前妻则是到庭证称,他们在2003年12月离婚后,阿国都没有拿钱给她,都是她在餐厅打工赚钱维生,薪水只够付房租跟生活费,孩子念书只读到国中而已,后来有去打工,都是他们自己工作维生;孩子在差不多18岁时,因为车祸眼睛受伤,就没有再打工,由她工作独自照顾。
法官审酌,阿国虽然身为人父,但在孩子年幼时起,就仅仰赖孩子的母亲照顾扶养,儿到国中毕业后便开始打工,与母亲相依为命,足认阿国在孩子的成长过程,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免除孩子对阿国的扶养义务,依法有据,应予准许。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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