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范姓男大生与未满16岁且身心障碍少女交往,今年初连续与女友发生3次性行为,因手机对话遭女方家长发现提告,新竹地院依犯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共3罪,应执行有期徒刑5月,缓刑2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
范男与明知交往的少女为14岁以上未满16岁女子,性自主决定权尚未臻成熟,经少女之同意,分别于今年1月27日上午某时许、同年月30日上午某时许、及同日下午某时许共3次,均在自己位在新竹县住处,以生殖器插入少女阴道之方式,对少女为性交行为,事后因对话纪录遭女方家长发现而提告。
新竹地院法官审酌范男为成年人,明知少女为未满16岁之人,正处于身心与人格发展重要阶段,就性自主权认知仍处于懵懂状态,对性行为智识及决断能力亦未趋成熟,实难与一般成年人等同视之,范男竟不思克制己身情欲衝动而与少女为性交行为,对少女身心健全、人格发展均造成影响。
法官考量范男案发时仅20岁,亦系思虑不周正、血气方刚年纪,与少女为两情相悦,犯罪的动机与目的,尚有可原,且犯后始终坦承犯行,且未有前科,此次因未能克制情欲,一时失虑致罹刑章,虽未与少女及其母洽谈和解或赔偿,但少女之母不愿提告,新竹地院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宣告缓刑2年,谕知于缓刑期间应付保护管束,以励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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