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大学生阿德(化名)与未满 16 岁的少女小美(化名)交往,期间于阿德住处发生三次性行为,小美母亲事后向法院提告。新竹地方法院审理后,认定阿德触犯对于14 岁以上未满16 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共计三罪,各处有期徒刑 3 个月,应执行有期徒刑 5 个月,缓刑 2 年期间付保护管束,此判决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阿德与小美为情侣关系,阿德清楚得知小美年仅 14 岁以上未满 16 岁,在性意识与决定权尚不成熟的情况下,经过小美同意,于 113 年 1 月 27 日上午、30 日上午及下午共计三次,在阿德的住所与小美从事性行为。
法院审酌,阿德成年却轻忽小美的未成年身分以及其正在身心发展的重要阶段,在性自主权的认知仍未成熟的情况下与小美性交,对她的身心健康和人格成长造成影响,行为实属不当。
不过,法院也考量阿德案发时仅 20 岁,尚属思虑不周且气盛之年,与小美交往是出于两情相悦,且犯后坦承犯行,态度良好,并无前科纪录,且为大学学生。此外,阿德虽然未与小美及其母亲和解或赔偿,但在侦讯过程中,小美母亲已表达不愿提出告诉。
因此,新竹地方法院依对于 14 岁以上未满 16 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对阿德处以三罪各 3 个月的有期徒刑,应执行有期徒刑 5 个月,并给予 2 年缓刑,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此判决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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