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举例,甲君于111年间以新台币1,200万元向银行兑购美金并办理1年期定期存款,于112年间定期存款到期后,将美金本息全数结售换回1,320万元,所获增益120万元,其中40万元为定期存款利息所得,该部分银行会填发扣(免)缴凭单供甲君申报利息所得;另80万元为买卖美金因匯差所生的财产交易所得,该部分非属银行应填发扣(免)缴凭单的范围,但甲君于113年5月申报112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应将上开利息所得及财产交易所得都併入申报纳税。
国税局呼吁,个人买卖外币若有收益,如因一时疏忽或不谙法令规定,漏未申报财产交易所得者,在未经检举或税捐稽徵机关进行调查前,请儘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向税捐稽徵机关自动补报并加计利息补缴税款,以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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