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发现,甲君于收受货款后,随即将现金提领一空,而其名下除一台车辆及七笔投资额外,并无与销售额合理对应的存款或其他财产,所得款项流向不明,显有移转财产藉以规避税捐执行的情形。
国税局为保全税捐债权,立即向管辖法院声请假扣押获准,并移送行政执行分署声请假扣押执行,经分署就甲君收取货款的银行存款帐户及投资股票等核发执行命令后,甲君惊觉将严重影响其网路销售业务及商业交易活动,立即与国税局联繫并缴清税款。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税捐稽徵机关如发现纳税义务人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得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确保税款得以顺利徵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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