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指控妻子小萱(均化名),2016年婚后因个性不合,经过长期沟通无效,他便在2018年提出离婚要求,但迄今逾5年仍无法达成共识,也无同居共住之事实,告知小萱他在大陆居住及公司地址,也未曾来访,他返台后,小萱避不见面,不接电话也不回应。不满生活无交集也无法沟通,愤而请求法院判准离婚。
法院审理,阿国的亲兄弟到庭证称,他们结婚后,因为阿国在大陆工作,他都是放假回来才会去找小萱。他知道小萱另外有租屋处,阿国回台将行李放回住处后,他曾经有一次载阿国到去找过小萱。
他知道他们结婚后,因为分隔两地,加上相处争吵蛮多的,阿国也有跟提过,有邀请小萱一起去大陆,小萱只去过一次,但见面时都是在吵架并不愉快,后来阿国回台后,常常说他去找小萱要沟通,想好好解决婚姻问题,但小萱都避不见面,也不回应。
阿国母亲则表示,他们结婚后在外居住,但她没有去过,2人结婚时,阿国的工作在广州,听阿国说过,小萱只有去过1次,而结婚后,阿国刚开始大概一年回台6、7次,2人有共同生活,但后来吵架意见不合,就没有住在一起。他们各有各的想法,现在已经近5年没有联络了,阿国回来要找她,都没有联络到人。
法官审酌,双方长期分居各行其事,未见夫妻间正向沟通联繫,婚姻中夫妻互信、互爱,共同经营美满生活之目的,已难达成,分居迄今已各自形成生活秩序,彼此间相互协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幸福基础,已遭破坏而不復存在。
法官认,就离婚事由观之,双方皆有可归责之处。日前依法宣判,阿国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主张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请求判决离婚,为有理由,应予准许。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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