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科工程师老张113年5月时出售一笔自住房地,直到8月办竣所有权移转登记后才发现,申报土地增值税时,忘记申请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10%课徵,因土地持有期间长达35年,土地涨价总数额超过前次移转现值2倍以上,因此适用40%的一般税率,多缴了60万元税额。

新竹市税务局表示,土地增值税是针对土地所有权人之土地,于移转时因自然涨价所课徵的税,以出售时之土地公告现值与前一次取得的土地公告现值之涨价总数额、涨价倍数及持有时间,按累进税率20%至40%课徵,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于申报土地增值税时,勾选注明自用住宅字样,申请按10%优惠税率课徵。若土地所有权人忘记申请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徵时,需把握在土地增值税缴纳期限届满前,补行申请,逾期就不得再申请了。

税务局说明,竹科工程师老张5月出售自住房地并申报土地增值税,税单缴纳期限为6月30日,但老张直到8月办竣所有权移转登记后才发现,忘记申请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徵,早已过了缴纳期限,无法再补行申请。

此外,民眾收到土地增值税税单时,要注意是否有「自用买卖」字样,若是出现「一般买卖」,表示该税单是按一般税率课徵。老张若能及时发觉税单上注记「一般买卖」字样并在缴纳期限内补申请自用买卖,就可以改按10%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课徵。

税务局提醒,买卖自住房地时,不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相关规定,还要注意是否有确实提出申请,才能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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