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萱与丈夫阿国(均化名)育有2名孩子,不料,阿国却常对她及孩子咆哮,甚至到她上班场所骚扰,导致无法正常工作。阿国还占有欲强烈,对她极度不信任,竟在家中装监视器及手机定位监控,导致她长期精神受虐不堪负荷,加上阿国2023年因酒驾累犯,遭法院处刑8月确定,因此愤而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按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10款、第1054条明文规定,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6个月确定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对于民法第1052条第10款之情事,有请求权之一方,自知悉后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发生后已逾5年者,不得请求离婚。所谓被处徒刑,是指被处徒刑之判决已确定者而言。
法官考量,小萱提出法院判决当证据,阿国因为酒驾案件,在2022年11月经一审法院刑事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提起上诉后,经高等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刑事判决,驳回其上诉并确定。
法官认,小萱得知阿国的判决后,于2024年3月提起离婚之诉,并未超过民法第1054条规定请求时间。因此,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依法诉请判决离婚,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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