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小萱(化名)被她的孩子指控,父母亲在1980年因故分居之后,母亲就没有抚养过他,甚至没有联繫过,后来父母在3年后离婚,他是由父系家族扶养长大,母亲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而且情节重大,因此依民法第1118条之1之规定,诉请求免除他对母亲的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小萱出庭时表示,她同意孩子的请求,请法院依据孩子之声请予以裁定。小萱的前婆婆证称,小萱与她儿子刚离婚时,她那时还不知情,是在离婚后过了一阵子,儿子才跟她说已经离婚了。
前婆婆表示,孙子从还不会走路的时候,就在她这边由她照顾,小萱没有拿钱回家,生活费、扶养费及学费,都是由她跟先生一同支出,照顾到孙子19岁时,孙子在高中毕业后,就搬出去自己住还有工作,小萱在离婚后也没有回来看过孙子,也都没有跟他们联繫。
法官审酌,小萱为人母亲,却在孩子年幼时起,未实际照顾扶养过,孩子自幼均仰赖祖父母照顾扶养长大,足认小萱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免除小萱孩子的扶养义务,依法有据,应予准许。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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