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化名)婚后育有1子1女,他日前因为本身已年老,加上并无工作,也无相当之财产足以维持生活,因此向法院请求,要求已经成年的一对儿女,对他负起扶养义务,分别按月给付5000元扶养费用,直到他的终老之日为止。
法院审理,阿国请求一对儿女履行扶养义务,法官认,应以阿国不能以自己财产维持生活,而有受扶养权利为前提。但经法院查阅税务财产所得资料,阿国在2023年名下有汽车1辆、投资2笔,财产总额51万3560元。
法官考量,若是阿国将之变现应非困难,但他仅称可能无法迅速处理股份,因此阿国就不能维持生活,其构成要件的相关事实,难认已尽举证责任因而他的主张自无足採。
法官审酌,依据阿国所在县市为标准,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为15518元,而依阿国的财产数额,已足以支应约3年的花费。因此,以阿国的经济能力,目前并非不能维持生活,自无受扶养权利。日前依法宣判,阿国声请给付扶养费,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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