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中,老一辈认为嫁出去的女儿不能继承父母财产,甚至在女儿出嫁时,会强迫她签署「抛弃继承」同意书。对此,律师表示,父母还在世时签署的「抛弃继承」并没有效力,女儿可以放心签署,未来仍有权继承财产。
台湾社会至今仍有部分长辈认为,女儿嫁出去后便成为夫家的人,无须担负祭拜祖先的责任,因此不能继承祖产。他们会在女儿出嫁前,要求其签署抛弃继承同意书,或对女儿说:「我给妳一点钱,出嫁后就不要再回来争家产。」
恩典法律事务所创办人苏家宏强调,父母未过世时,女儿签署的抛弃继承无效,若受父母逼迫签署,可勇敢签下去,未来仍有权继承遗产。
据《民法》第1147条的规定,继承权从被继承人过世后开始产生。换言之,继承权利在父母身故后才生效。因此,在父母生前,子女尚未拥有继承权,自然也无法「抛弃继承」。
此外,根据民法,无论性别或出嫁与否,所有婚生子女皆享有继承权,与其他兄弟姊妹共同继承并均分遗产。
民法第1138条明确定义遗产继承顺序:
1. 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包括子女、养子女以及代位继承的孙子女等)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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