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石姓男子分手后,今(2024)年4月间藉故去王姓前女友住处,并徒手偷走她放在阳台的一件内裤,遭起诉。石男赔偿10万元后双方和解,台北地院审理后,依窃盗罪判处拘役20日,得易科罚金,缓刑两年。可上诉。
判决指出,石男与王女为前男女朋友,两人因故分手。今年4月22日下午5点许,石男藉故以送时钟、借用厕所为由,至王女住处。之后,趁王女不在场之际,徒手窃取她放置在于阳台一件内裤得手,旋即离去。等到王女察觉物品遭窃,报警处理。
案经检察官起诉并声请简易判决处刑。法院查出,石男已与王女和解并赔偿10万元,且未有犯罪前科,其因一时失虑而触犯刑章,如今已坦承犯行,且达成和解。
再者,本件犯罪后,其后再查无犯罪情事,石男经此刑之宣告后,应知警惕而无再犯之虞,认暂不执行其刑为当,因此依法宣告缓刑2年。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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