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小萱(化名)被孩子指控,父母亲在1991年离婚时,那时他才年仅4岁,并且约定由父亲扶养照顾,母亲却是自离婚后,就不曾再前来探视,也都没有给付扶养费,双方已经33年没有任何联繫或见面,因此向法院诉请免除他对母亲的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法官认,小萱有无法以自己财产维持生活等情,小萱的孩子身为直系血亲卑亲属,为第一顺位法定扶养义务人,依法对小萱即有扶养义务,则其请求减轻或免除扶养义务,即非无据。
法官考量,小萱的前夫到庭证述,孩子是他与小萱所生,当年与小萱离婚时,孩子也才4 岁,从他和小萱离婚后,小萱就没有寄过钱给孩子当扶养费,也没有来看过孩子。
法官审酌,小萱身为人母,于孩子成年前,依法本负扶养义务,却自声含子4岁起,就未尽扶养义务,有违身为人母应尽之责任,显已构成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免除孩子对小萱之扶养义务,洵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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