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审理贩毒案,一审依贩卖毒品罪等判张姓、周姓2嫌3年10月和1年6月徒刑,两人上诉;二审调查发现,一审审判长法官曾在侦查中核发搜索票,事后却没迴避而参与审理、宣判,台中高分院认定,该法官未迴避,诉讼行为存有重大瑕疵,撤销原判决,发回台中地院重审。
张姓、周姓2人涉加入贩毒集团贩卖第三级毒品咖啡包,并于网路发送「哥哥姐姐、换新、漂亮全颗粒、好吃」等文字广告,警方网路巡逻时发现有贩毒嫌疑,乔装买家相约查缉逮人;台中地院依共同贩卖第三级毒品、共同贩卖第三级毒品而混合二种以上之毒品未遂罪,各判3年10月与1年6月。
经2人提出上诉,台中高分院审理时发现,一审的审判长曾核准检警对张侦查时声请的搜索票,依《法院组织法》第14条之1第2项规定,该审判长法官不得办理同案审判,何况该搜索票亦成为检方起诉的证据,恐让一审审判长对于案情已有所预断,难以维持公平审判的外观及裁判之公信力。
据悉,法官迴避制度目的在确保人民受到公平审判,维繫人民对司法公正性的信赖,而要求法官避免因个人利害关系,与其职务执行产生利益衝突解释;其二并要求法官避免因先后参与同一案件上下级审判及先行行政程序的决定,对案情产生预断。
台中高分院法官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因违反法官应迴避的规定,属于重大程序错误,无法因上诉而补救,且不利于被告。为保障被告诉讼权益,决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台中地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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