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底至7月初,台北一名女子小美搭乘捷运时,一直遇到同一名男子阿国(均化名),而阿国竟为逞一己私欲,竟趁着小美搭手扶梯时分别袭臀3次,最后一次让小美忍无可忍,当场叫住阿国住并通知站务人员。案经台北地院审理,由于阿国有性骚前科,最终依依犯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之性骚扰罪,处有期徒刑7月,可易科罚金。
判决指出,阿国与小美互不相识,今年5月24日早上8点53分时,小美在北捷古亭捷运站内搭乘手扶梯时,阿国竟趁机从后方伸手触碰小美臀部;未料3天后(5月27日)以及同年7月2日同时段,阿国又遇见小美,他再次伸出狼爪,趁小美搭手扶梯不及抗拒,故意从左后方经过,并以右手手背触碰小美臀部各1次,性骚扰得逞。
小美虽然被吓坏,仍鼓起勇气叫住阿国,并通知站务人员,由站务人员协助调阅监视器及报警。
台北地院审理,阿国于2020年间有违反性骚扰防治法的前科,竟仍于大眾捷运之公眾往来处所性骚扰陌生女性,欠缺尊重他人身体自主权观念,造成小美恐惧不安;阿国虽坦认犯行,想与小美和解,但小美无意愿,考量阿国自陈大学毕业之智识程度、目前从事剪辑影片工作,最终阿国被依犯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之性骚扰罪,处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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