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小萱指控丈夫阿国(均化名),双方在2009年復婚后,阿国就染上酗酒恶习,多次酒驾被查获并遭判刑,她苦劝无用导致彼此关系日益恶化。不料,阿国在2022年又因酒驾肇事,被判刑7月确定。不满认阿国屡劝不听,完全不在乎她的感受,她已无维持婚姻生活的意愿,因此依法请求判决离婚。

法院审理,法官认,民法第1052条第10款、第1054条分别定有明文,按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6个月确定,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对于第1052条第6款及第10款之情事,有请求权之一方,自知悉后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发生后已逾5年者,不得请求离婚。

法官考量,阿国因酒驾肇事涉犯公共危险案件,并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月全案确定。而阿国经法院合法送达通知,却并未到庭,也未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答辩,堪信小萱的主张为真实。

法官审酌,依据起诉状收状戳章显示,小萱提起本件离婚诉讼的时间,并未逾民法第1054条所规定。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依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10款之规定,请求判决离婚,依法即无不合,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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