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男在新竹县经营牧场,以从事牛只畜牧为业,但却未依规申请排放许可证或简易排放许可,竟让事业废污水排放到后放土地,再延边坡流至马路,遭新竹县政府2023年裁处停工,未料吴男仍继续营业,还让畜牧废水换一条管线直接排放,遭环保局抓包报警提告。
吴男在2022年饲养300头牛只,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14条规定,就排放废(污)水于地面水体,应申请核发排放许可证或简易排放许可,并依登记事项运作,但吴男不只没有申请,还让牧场部分事业废污水以沟渠排放至后方土地上,并沿边坡流至台1线。
新竹县环保局稽查时发现后,认为牧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2023年2月裁处全部停工或停业,及儘速提送水污染防治相关许可文件供环保局审查后,始得復工。
但吴男在3月收到函文后,明知牧场已遭勒令停工,竟未遵行该停工命令,持续在牧场饲养牛只并排放废水至邻近土地上,环保局于当年4月20日再次派员稽查时,发现牧场现场槽体内畜牧废水经由管线,沿场边至该场区另一端后直接排放,且该废水沿山坡地流至台1线道路侧沟旁,因此报警提告。
新竹地院法官认为,审酌吴男为牧场实际负责人,经营该牧场多年,却未按规定取得环保主管机关核发的水污染防治排放许可,即径自排放废水至地面水体,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且其因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遭主管机关命令停工后,仍未遵守命令,不过吴男事后坦承犯行,并已委由合法环保公司代为处理废水排放,因此依犯水污染防治法,处有期徒刑2个月,缓刑两年,并向公库支付新台币6万元。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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