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萱指控前男友阿国(均化名),在2人交往时,并未经过她的同意,多次偷拍露胸、下体照,甚至将性交过程录影,没想到双方分手后,阿国却是心有不甘,想要对她报復,就先后5度用脸书假帐号,传送相关性影像给她的老公。不满阿国不法侵害她的隐私权,愤而依法求偿100万元。

法院审理,阿国并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没有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法官认,依据起诉书及通讯软体Messenger对话纪录为证,并且阿国所为,经法院刑事判决,认为阿国犯刑法第315条之1第2款,无故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及身体隐私部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月。

法官审酌,考量阿国与小萱的身分、地位、经济资力,小萱所受到的精神上痛苦程度,以及阿国侵权行为的情节轻重等。日前依法宣判,认小萱得向阿国请求赔偿之慰藉金金额,应以50万元为适当,逾此部分之请求,应属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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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被害人隐私,避免二度伤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处理中心、终结性影像,不拍摄、不持有、不下载、不分享。

根据刑法第235条规定,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万元以下罚金。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制造、持有前项文字、图画、声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给等行列以免触法。

根据刑法刑法319-3条,未经他人同意,无故重制、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其性影像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其性影像系第319条之1第1项至第3项摄录之内容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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