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一名男子阿宏与小惠(均化名)分手后,得知小惠曾在交往期间劈腿,心有不甘,于是用交友软体约炮,并经过女方同意后录下性交行为的音檔,事后传给小惠炫耀。小惠一打开就听到呻吟声与皮肉撞击声,让她吓坏认为自己过去遭侧录,因此愤而提告求偿。法院判决出炉,阿宏擅自将自己与他人性行为过程音檔传送给小惠,侵扰对方个人生活之私密领域,须赔偿3万元。
根据判决,小惠与阿宏过去曾是男女朋友,2023年7月19日晚上10点半左右,小惠突然收到阿宏传来的17秒录音檔,音檔中出现呻吟与皮肉撞击声,男方先问「可以吗?」女回「可以」,男又问「还要再大力点吗?」让小惠听了吓坏,主张自己与阿宏过去交往发生性行为时遭侧录,因此提告求偿20万元。
阿宏则表示,两人分手后得知小惠在交往期间劈腿,于是透过交友软体认识、邀约其他女性到家中发生性行为,经过对方同意后才录下该音檔,后才传给小惠炫耀,并指出录音时间是同年5月20日上午7点多,当时已与小惠分手,双方分开后也没有进行性行为。
法院认为,录音檔有关女生发出的字音仅有「可以」2字,不符合法务部调查局受理声纹鑑定之要件,本件录音檔无法鑑定;而双方虽然分手,但阿宏却未经小惠同意,擅自将自己与他人性行为过程音檔传送给对方,已侵扰小惠个人生活之私密领域,该行为无任何足以正当化的理由,导致小惠精神痛苦,认定阿宏行为已构成对小惠个人生活私密领域免于他人侵扰之隐私权之侵害。
苗栗地院审理,考量两造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原告所受损害程度及被告使用之传输工具,被告系故意侵害原告权利等一切情状,判定阿宏须赔偿3万元精神慰抚金,其超过部分之请求,即无可採。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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