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1月有驾驶开车行经台南市中西区海安路一段与永华路口时,因右转未礼让行人,并且擦撞行人导致受伤,被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4条第2项开罚7200元,吊扣驾照12个月,该驾驶提行政诉讼,并主张当下是被A柱死角挡住视线,且认为他的车辆这么大台,行人怎么没看到,希望法官轻判;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认为驾驶前方视野清楚,有足够反应时间停让,违规行为事实,驳回驾驶告诉。
据判决书记载,一名驾驶阿强(化名)112年11月19日上午11时58分许,开车行经台南市中西区海安路1段与永华路口处时,因右转未暂停让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并且擦撞行人导致受伤,遭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4条第2项规定,开罚7200元,吊扣驾照12个月,还要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
对此,阿强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当时开车右转时,有煞车礼让脚踏车骑士通行,但因为被车子的A柱死角挡视线,才会不慎撞伤行人,虽然自己有过错,但他并不是正面撞倒行人,且他的车子这么大台,行人为什么没有看到;阿强也说,如果驾照被吊扣1年,这样等于断了生计,无法支付家庭开销,希望法官能轻判。
台南市政府交通局则表示,该事发路口有画设枕木纹行人穿越道,且标线清晰可辨,并没有斑驳难以辨识,且,当下行人于绿灯穿越路口,阿强驾驶的车辆未注意枕木纹行人穿越道有行人,反而径自右转,导致事故发生,阿强确实有不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肇事致人受伤的违规行为,依法对阿强开罚并无不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当庭勘验採证光碟,发现阿强在事发路口右转前2、3秒,前方视野可清楚看见有行人准备过马路,有足够反应时间停让,却疏注意未礼让行人先行通过,而擦撞行人,主观上可认定确实有违规行为事实,原处分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均无不当,驳回阿强告诉,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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