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性麻痹女子欢欢在2000年与大陆男子阿国(均化名)结婚,不料,10年后阿国取得身分证就离家失去音讯,欢欢在多年前曾透过里长代为联繫,想要与阿国商谈离婚事宜,阿国虽曾应允协议离婚,但却又再度失联。不满阿国离家迄今已逾13年,婚姻破绽甚深无回復可能,欢欢愤而依法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阿国经法院合法通知,并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未以书状声明或陈述。法官认,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又所称「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是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绽而无回復之希望,为其判断之标准,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绽无回復之希望,则应依客观之标准,即难以维持婚姻之事实,是否已达于倘处于同一境况,任何人均将丧失维持婚姻之意愿而定。
更生保护会辅导员到庭证称,欢欢在前(2023)年4月出狱之后,因为需要人照顾,但她并没有其他的亲友,户籍地也无人住居,所以就入住女性中途之家,因为欢欢是弱势族群,才会成为他辅导的对象。
辅导员表示,他自2009年开始在该里服务期间,虽然曾见过欢欢的母亲、兄姐等亲人,但并没有见过阿国,后来为了协助欢欢办理低收证明,才知道欢欢有配偶,虽曾协助欢欢联繫,阿国也曾接电话并同意办理离婚,但之后却没有到场。
法官考量,双方分居已经多年,婚姻已生破绽、情感疏离,阿国对于欢欢的状况不闻不问,自难认阿国对于婚姻有维繫的意思,已无实质婚姻生活且难以回復,任何人若处相同状况均将丧失维持婚姻意愿,堪认2人婚姻已生破绽,无回復希望,并可归责于阿国。日前依法宣判,欢欢诉请判准离婚,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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