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县吴姓驾驶前(2023)年4月间为买早餐,将车辆临停在埔里镇中山路间。吴开门下车时,潘姓骑士闪避不及,倒地造成脑震盪、右眼视能受损。南投地院一审依过失伤害致人重伤罪处9月有期徒刑,吴上诉,台中高分院二审认为原判决无违误或不当,驳回上诉,维持9月徒刑确定。

判决书指出,吴姓驾驶2023年4月4日上午9时43分许,为购买早餐,将车辆临时停放在埔里镇中山路1段某处,却疏于注意,未将车辆紧靠道路边缘反占用部分车道,接着又未注意后方来车就开启车门。恰好潘姓骑士骑乘微型电动二轮车行经,闪避不及遭车门撞上倒地,造成脑震盪、头部和右手擦伤,以及右眼外伤性视神经病变合併视神经萎缩,视能受损。

南投地院一审审理时,吴承认将车辆停放路旁,且开门之际潘骑车经过并摔倒,但辩称车门未受损,潘应是吓到倒地非碰撞车门,另潘的右眼是本来就有问题或车祸造成也存疑。经勘验监视器画面发现,吴开车门时,潘先往左倾再往又跌,依力学原理认定潘受到碰撞倒地。

一审法官审酌吴疏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过失行为不仅造成告诉人受有重伤害,且未与黄达成调、和解并赔偿,依过失伤害致人重伤罪判处吴有期徒刑9月。吴不服,主张潘就医时无眼睛外伤,无法认定右眼视力无法回復与车祸有关,原审判决却以没有无其他证据证实潘的伤势非因车祸所致,认定潘受有该伤势,主张原判决有违误。

台中高分院二审指出,诊断证明未记载右眼伤势,但警询时有表示右眼肿起,伤势示意图和照片均显示潘受伤部位包括眼部,且经函询院方,院方函復综合检查结果及病史确认右眼视神经病变为外伤所造成。法官审酌,原审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9月徒刑确定。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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