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姓妇人的父亲前年去世后,她到南区国税局办理遗产继承事宜时,得知父亲还有一名非婚生儿子阿生(化名),已完成认领手续,有权利分得吴父遗产,吴女不服气,对阿生提告要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不料,她的亲弟弟却出面与阿生做血液DNA鑑定,证实双方有血缘关系,台南地方法院审理后,依血缘鑑定报告,驳回吴女告诉,阿生有权利分得生父遗产。

吴妇提告主张,吴父与阿生之间无自然血亲关系存在,吴父认领阿生无效。虽然阿生户籍父亲栏登记为吴父,但阿生与吴父间亲子关系是否存在并不明确,已影响她的财产继承权,使她的法律上地位有不安状态存在,因此她向法院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诉讼,要除去这个不安状态。

吴妇的父亲在2023年4月间逝世,她在办理遗产登记时,经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台南办事处人员告知,她的父亲在1989年间有婚外情生有一子,即是被她提告的阿生。而吴父过世后,她与其他姊弟、母亲共同继承吴父的遗产,每人应继分为5分之1。

今因非婚生的阿生户籍登记为吴父之子,阿生与吴父间是否具有亲子血缘关系,且有更正户籍上亲子关系的必要,事涉吴妇的应继分比例,她依法提起这项诉讼。

阿生反驳吴妇的说法,到庭时证称,他与诉外人、即吴妇的胞弟已于2024年3月初前往法务部调查局DNA鑑识实验室进行鑑定,其结果无法排除阿生与吴妇胞弟存在同父半手足血缘关系。阿生另指出,他幼年时曾与父亲一同出游,他由父亲抱着,与他的母亲合影,足证他是吴父与他的生母受胎所生,在他出生后,吴父即在同年9月初向户政事务所办理认领,堪认他的生父即为吴父。

法官判决指出,根据调查局的DNA话鑑定结果,无法排除或确认阿生与吴妇胞弟存在同父半手足血缘关系,因此可以推知,阿生与吴妇也具有同父手足血缘关系,是以吴父认领具真实血缘的阿生即属有效,从而吴妇主张阿生与吴父间之亲子关系不存在,实于法无据,驳回她的声请。吴妇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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