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一名男大生阿宏(化名),透过脸书认识未成年少女小涵(化名),两人在社群软体聊天,接着他要求双方视讯自慰,并趁机使用手机的萤幕录影功能,将小涵胸部及持笔插入下体的画面摄录下来,全案因小涵母亲查看女儿手机才曝光。法院最终依违反儿少法判处阿宏有期徒刑3年2月;可上诉。
根据判决,阿宏于2024年4月某日下午3时许,使用脸书社群软体联繫少女小涵,主观上已预见小涵当时为12岁以上未满18岁的少女,阿宏仍要求小涵视讯,并彼此自慰供对方观赏,没想到过程中,阿宏还将两人的视讯画面以萤幕录影功能摄录,他拍下小涵裸露胸部、私密处等身体隐私部位,及持笔插入下体影片1部。事后,小涵的母亲发现女儿与网友的对话内容有异,愤而报警处理。
小涵在侦查时陈称,阿宏当时没有说要录影片,不知道对方当下有侧录自慰片,也没有印象对方有询问她是否同意,「他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录的」等语。
苗栗地院审理,阿宏案发时已预见小涵为12岁以上未满18岁的少女,身心未臻成熟,竟为图一己私欲,乘小涵不知情之际,以行动电话之萤幕录影功能摄录本案数位影片供其观览,有害小涵身心健康及人格发展,所为显属非是;考量阿宏自始坦承犯行,且有调解意愿,但因小涵的母亲均无商谈调解之意而未能达成,最终依犯以他法使少年被拍摄性影像罪,判处阿宏有期徒刑3年2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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