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姓女子邀请A男到新竹县尖石某露营区,参加她筹拍的影片,但A男控诉拍片空檔之际,竟遭到骆女徒手环抱,触摸他的腰臀,还在他脖子吹气,A男不甘受辱报警处理,骆女因违反性骚扰防治法被判刑后不服上诉,法官仍依性骚扰罪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
事发后,骆女矢口否认有何性骚扰犯行,并辩称案发当天完全没有碰到A男,也没对他脖子吹气,没有对A男性骚扰。但A男表示,当时他与骆女饰演情侣角色,拍摄中途休息时间,我们都已经离开摄影机镜头了,当时骆女一直拉着他不放,还藉着酒意突然扑在他身上,用双手从他的背部、腰部顺着抚摸到臀部,同时还将脸部贴到他的脖子上吹气,过程大约3至5秒,因为动作太突然,所以无法防范。
A男表示当时还在拍摄当中,还没有喊卡之前,虽然没有镜头,但演员们就是要在旁边待命。发生事情的当天,A男称有透过LINE跟几个朋友说,基于骆女是出钱出资叫他们去拍摄的人,自己资歷尚浅,不敢得罪,只能隐忍。
法官检视相关证据时,也发现A男在深夜案发后的翌日凌晨,于社交软体发布限时动态:「入行以来最后悔的一次(哭脸)」、「嗯........真的没有这么闷过莫名其妙的人事物」,也以通讯软体传送讯息予友人称:「一直被吃豆腐有够噁心不舒服。」
法官同时传唤证人即案发当天导演前来作证,导演指出,骆女当天对A男没有什么互动,他的视线无时无刻都是在盯着全部的演员。不过法官认为导演证述内容矛盾,导演称他1人可以全程注意、监督在正在拍摄、或在拍摄空檔、休息时间的3组、6名演员之每一人之行为举措,显然不合常理。
法官认为,骆女为逞一己私欲,乘告诉人不及抗拒之际而为性骚扰行为,丝毫不尊重他人身体自主权,造成告诉人心理不安全感,所为实属不该,依犯修正前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之性骚扰罪,处有期徒刑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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