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小萱(化名)与前夫育有3子,她因为没有财产,加上智能退化,血压、心臟、脊椎等问题,无法从事受雇工作,仅靠国民年金与捡拾回收勉强度日。因此依据所在县市为基准,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21704元,请求3个儿子都要按月给付扶养费7000元,直到她的死亡之日止。

法院审理,小萱坦承,当年与丈夫感情不睦,并且因为丈夫有家暴、外遇情事,她才会在1988年离家出走,并在1994年离婚,3个儿子也均由前夫监护。离婚之后,她就在外打零工、工厂工作或检回收等,藉此维持自己生计,多年来并未与3子联繫。

而3个儿子则表示,母亲离家的时候,他们年纪还很小,对母亲没有什么印象,母亲离家后就未照顾、扶养他们。因为母亲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的行为,显属情节重大,因此请求准予免除他们的扶养义务。

法官考量,小萱在2023年全无所得收入,已达不能维持生活之程度,她的3个儿子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但小萱当年离家后,就未照顾、扶养3个儿子,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请求给付扶养费,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并免除3个儿子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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