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化名)被孩子指控,当年他才2岁时,母亲就已离婚,之后就由母亲扶养,父亲完全未与他及母亲联络,未曾给付扶养费、也未探视。父亲无正当理由未对他负保护教养之责,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如强令他负担扶养义务,显然有失公平,因此依法声请免除他的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阿国表示,对于孩子主张的事实均不争执,并同意免除孩子对他的扶养义务。法官认,直系血亲相互间,互负扶养之义务,民法第1114条第1款固有明文规定,惟按受扶养权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负扶养义务者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负扶养义务者得请求法院减轻其扶养义务:
(一)对负扶养义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二)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受扶养权利者对负扶养义务者有前项各款行为之一,且情节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养义务,民法第1118条之1 分别定有明文。
法官考量,阿国身为人父,在孩子成年之前,依法本负有扶养义务,但阿国自孩子幼年时起,就未照顾也未给付扶养费,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情节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免除孩子对阿国之扶养义务,洵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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