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化名)被2个孩子控诉,自他们幼年时起,就未尽扶养义务,父母亲离婚前,父亲纵然曾与他们同住,但却是由祖母扶养,父亲的钱都拿去喝酒,完全未提供扶养费,离婚后他们由母亲或祖母提供扶养费,父亲显少与他们联络往来,不满父亲未尽保护教养之责,并且情节重大,因此依法声请免除声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阿国对于孩子们的主张并不争执,并同意免除他们的扶养义务。法官认,直系血亲相互间,互负扶养之义务,民法第1114条第1款固有明文规定,但受扶养权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负扶养义务者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负扶养义务者得请求法院减轻其扶养义务:

(一)对负扶养义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二)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受扶养权利者对负扶养义务者有前项各款行为之一,且情节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养义务,民法第1118条之1 分别定有明文。

法官考量,阿国既然是2个孩子的父亲,在他们成年之前,依法负有扶养义务,却自他们幼年时起,未照顾也未给付扶养费,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情节却属重大。日前依法宣判,2个孩子请求免除对父亲之扶养义务,洵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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