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化名)被孩子指控,不仅有赌博恶习,在他年幼时也从未闻问,他是由母亲扶养长大,并且父亲长期对母亲家暴,导致他生活在目睹家暴的阴影之中。不满父亲未尽照顾及扶养义务,并且情节重大,因此依法请求减轻或免除对父亲之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阿国表示,对于孩子的主张他没有意见,同意孩子的声请。法官认,民法第1114条第1款有明文规定,直系血亲相互间,互负扶养之义务,。但受扶养权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负扶养义务者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负扶养义务者得请求法院减轻其扶养义务:
(一)负扶养义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二)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受扶养权利者对负扶养义务者有前项各款行为之一,且情节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养义务,民法第1118条之1定有明文。
阿国的前妻到庭证称,阿国在孩子年幼时,就因赌博及外面女人,因而抛妻弃子,偶尔回家便对她拳打脚踢,并逼迫要离婚。离婚后她与孩子相依为命,孩子国中毕业后就半工半读完成高职学业,阿国也因染毒而入狱20多年,未曾给付过孩子的扶养费。
法官考量,阿国现年79岁,近2年并无所得收入,名下也无财产,足认阿国无财产可以维生,自有受人扶养之必要。但阿国在孩子年幼时就未实际照顾扶养,甚少探视也未给付扶养费,还对孩子的母亲家暴,导致孩子自幼生长于目睹家暴之精神压力之中。
法官审酌,阿国当年确实疏于保护、照顾孩子,并且情节重大,如强孩子要扶养阿国,明显是强人所难,而有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阿国的孩子请求免除扶养义务,洵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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