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有身心障碍手册的71岁独居妇人小萱(化名),因患有白内障及精神不佳,有接受居家照顾及机构安置的需求,但她的经济拮据、生活困顿,名下无财产,每月仅靠6200元的政府补助维持生活,扣除房租4000元后已无法维生,因此依法请求她的孩子按月给付3000元,直到她的死亡之日止。

法院审理,小萱的孩子指控,母亲在他出生后第10天就离开,他是由舅婆扶养长大,母亲长年未曾探视、扶养他,自他有记忆起双方从未曾联繫,他对母亲完全无印象,不满母亲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并且情节重大,因此依法请求免除他对母亲之扶养义务。

法官考量,小萱已无工作能力,仅靠政府补助每月6200元赖以维生,2023年度申报所得为0元,名下除1辆1985年份出厂的汽车外,并没有其他财产,堪认小萱确处于不能维持生活之状态,有受扶养之权利。

法官审酌,小萱自孩子年幼起就未曾扶养、照护,也鲜少探视或给付扶养费,孩子自幼由舅婆扶养长大,也无事证可证明小萱未尽扶养义务有正当理由,如仍要求小萱的孩子负担扶养义务,明显有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驳回小萱的扶养费声请,并免除孩子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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