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化名)因为仅能打零工,每个月的收入约2万元,而他每月生活所需花费也大约2万元,因此所赚的金钱仅能勉强支应,因此依法请求已经成年的儿子阿华(化名)负起对他的扶养义务,并且按月支付给他5000元,直到他死亡之日为止。
法院审理,阿华经通知并未到庭表示意见。法官认,直系血亲相互间,互负扶养义务,民法第1114条第1款定有明文。又受扶养权利者,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民法第1117条第1项亦有明文。
虽同条第2项又规定,前项无谋生能力之限制于直系血亲尊亲属不适用之,并非规定前项之限制,于直系血亲尊亲属不适用之。是直系血亲尊亲属,如能以自己财产维持生活者,自无受扶养之权利;易言之,直系血亲尊亲属受扶养之权利,仍应受不能维持生活之限制。
法官考量,阿国请求儿子阿华履行扶养义务,应以阿国不能以自己财产维持生活,而有受阿华扶养权利为前提。但经法院查询,阿国自民2022年9月起迄今,本来可以按月领取劳工保险老年年金给付7502元,但因依规定扣减他尚未偿还的纾困贷款本息2500元至足额清偿为止,阿国每月实领5002元。
法官审酌,阿国自己也坦承,他工作所赚的钱勉强够支应生活,足见他尚非完全没有收入,并且依据他所在县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1万6040元,尚难认阿国已达不能维持生活之程度,自无受扶养权利。日前依法宣判,阿国请求给付前开扶养费,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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